出處 http://bola.gov.taipei/ct.asp?xItem=139063665&ctNode=62850&mp=116003

就業隱私專區

     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:「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不得有下列情事:……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,留置其國民身分證、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,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。……」,為使事業單位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確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,本局特訂定「雇主招募員工要求提供隱私資料及個人資料參考原則」及「雇主招募員工履歷表範本」,歡迎事業單位踴躍使用分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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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peggyma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